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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會同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區、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熟諳本辦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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