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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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