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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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