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前項特殊查核,有關機關應配合協助辦理。因從事情報工作,需要身分保密者,其查核作業,由主管機關協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