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行政法人應依原機關(構)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過或首長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