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