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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一、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不得以借調、支援或新僱方式辦理。
其經行政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核實減列。
二、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駕駛提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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