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評鑑目的。二、評鑑重點。三、評鑑成員。四、評鑑期程。五、評鑑方式。六、評鑑程序。七、其他有關事項。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受評機關應於評鑑十日前,提出受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人員先行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