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以下稱評鑑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二、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