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二級以下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預算員額者外,由該二級機關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核定之。一級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由該管一級機關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總數核定之。各機關因改隸、整併或調整之預算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各機關依前三項規定調整之預算員額,核定機關應於核定時並函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