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機關於第七條第二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一、先充實業務單位所需人力,再妥適配置輔助單位人力。二、輔助單位所需人力,應於組織法令規定編制範圍內,依業務繁簡、機關層級及規模等因素核實配置。三、各機關應適時檢討輔助單位人力配置及運用情形;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列管為出缺不補或調整為業務單位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