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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機關學校受理登記,應依退職、撫卹、資遣分別填具「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如附表三),由原退職、撫卹、資遣案之核定機關審核。
但原核定機關已裁併者,報送其上級機關或合併後之機關審核。
以各機關學校為原退職、撫卹、資遣案之核定機關者,仍應填造前項名冊予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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