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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補償金分年發放比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合於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發給對象,其補償金總額分三年發給,每年發給三分之一。
第一年於核定後一個月內發給,其餘兩年於九月發給。
二、合於第二條第三款之發給對象,於八十五年度生效者,適用前款規定。
於八十六年度生效者,其補償金總額分二年發給,每年發給二分之一,第一年於退職、撫卹或資遣時發給,第二年於九月發給。
於八十七年度以後生效者,其補償金於退職、撫卹或資遣時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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