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合於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工友退職補償金登記表(如附表一),向原服務機關學校登記請領。但原服務機關學校已裁併者,向其上級機關或合併後之機關學校登記請領。前項公告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補償對象、補償標準、補償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理登記之機關學校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