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補償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一、工友合於發給補償金之退職、撫卹或資遣年資,依事務管理規則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計算其應領退職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職、撫卹或資遣時之餉級,以八十五年度工友相同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三、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補償金之對象,依其退職、撫卹或資遣時之餉級,以當年度工友相同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
四、補償金總額,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