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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原服務機關學校通知後,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
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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