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規定如下: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績(成)核定作業,考績(成)案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敘明考績機關及考績核定機關組織調整後之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考績(成)案經銓敘審定後,應由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轉知受考人新職機關核發考績(成)通知書及考績(成)獎金。二、各機關考績(成)案未能依限辦理時,應由其主要業務承受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