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接受機關補助之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時,仍准其繼續進修。關於進修費用補助之計算基準,其進修方式係採學期制者,以學期開始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其進修方式非採學期制者,則以實際進修日至退休、資遣生效日之期間,占全部進修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選送國外進修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檢據核銷所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