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職)員工及員工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護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