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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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