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