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董(理)事會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