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