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