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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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