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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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