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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計長及主管人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主計長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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