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四、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