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四、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