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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計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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