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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敘明「經○○機關(構)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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