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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下列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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