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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
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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