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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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