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