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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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