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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
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
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
前項調查統計結果應陳報行政院,並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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