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二、有關之釋例事項。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