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二、統計調查。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