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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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