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