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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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