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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
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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