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