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