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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
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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