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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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