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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
其關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
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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