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前二條之設計,應明定左列各事項:一、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二、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三、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四、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七、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