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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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