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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四、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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